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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有限責任與無限責任的區(qū)別

    來源:欣飛財稅咨詢河北有限公司    時間:2024-05-09    瀏覽量:159次

    有限責任和無限責任都是公司因經營不善資不抵債,發(fā)生破產,需執(zhí)行破產清算時對債務責任的一種承擔方式。


    有限責任又叫有限清償責任

    是指公司發(fā)生破產時,公司應當以其全部資產承擔清償債務的責任,債權人也有權就公司的全部財產要求清償債務,在公司的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,公司的債權人仍不得請求公司的股東承擔超過其出資義務的責任,更不得將公司債務轉換到公司股東本人身上。


    無限責任又叫無限連帶責任

    是指公司發(fā)生破產時,公司應當以其全部資產承擔清償債務的責任,在公司的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,剩余債務由公司股東本人承擔,債權人有權要求股東本人將其個人資產用來償還剩余債務,債權人享有無限追償權。


    例:

    甲公司因經營不善,對外宣布破產,執(zhí)行破產清時,該公司資產為80萬,負債為100萬,所有者權益為-20萬,其中乙公司債權50萬,丙公司債權30萬,丁公司債權20萬。若甲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,甲公司應當按照各債權人所占的債權比例等額清償債務,其中乙公司清償40萬,丙公司清償24萬,丁公司清償16萬,剩余債務由債權人承擔。

    若甲公司為合伙企業(yè),承擔無限連帶責任。甲公司資產清償完畢后,剩余20萬的債務由股東本人承擔債權人有權向甲公司股東本人提起訴訟,要求償還剩余債務,債權人享有無限追償?shù)臋嗬?/span>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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