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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 關于調整扣繳申報時間的通知

    來源:欣飛工商服務網    時間:2018-11-14    瀏覽量:2128次

    尊敬的扣繳義務人和納稅人:

          按照現(xiàn)行個人所得稅法的規(guī)定,納稅人每月所扣的稅款,應當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。比如,某企業(yè)2018年10月向員工發(fā)放工資,實際發(fā)放工資的當月代扣個人所得稅,應當在11月征期進行扣繳申報并繳款,此時稅款所屬月份為2018年10月。

    如果納稅人前期未按上述規(guī)定操作,存在“當月代扣的個人所得稅,在當月扣繳申報并繳款”的情況,請按照以下方法進行調整:

    一、對于“2018年11月代扣的個人所得稅,已在2018年11月征期扣繳申報并繳款”(稅款所屬月份選擇“2018年11月”)的,2018年12月征期不再進行扣繳申報和繳款,也無需進行零申報。對于2018年12月代扣的個人所得稅,在2019年1月征期進行扣繳申報并繳款。

    二、對于“2018年11月代扣的個人所得稅,尚未在2018年11月征期扣繳申報并繳款”、且計劃在11月征期申報稅款所屬月份“2018年11月”的,2018年11月征期不再進行扣繳申報和繳款,也無需進行零申報。對于2018年11月代扣的個人所得稅,在2018年12月征期進行扣繳申報并繳款。

    我局已于2018年11月9日關閉“自然人稅收管理系統(tǒng)扣繳客戶端”人工選擇當月稅款所屬月份的功能,即11月征期不再可以選擇稅款所屬月份“2018年11月”,12月征期不再可以選擇稅款所屬月份“2018年12月”。

    對于納稅人由于上述扣繳申報時間的調整,在購房、購車、積分落戶納稅審核中受到的影響,我們將根據調整后的實際扣繳申報情況予以認可,請相關納稅人做好解釋說明工作。比如:上述第一種情形中2018年12月征期沒有繳納稅款的,我們將根據該納稅人2019年1月征期的繳稅情況進行確認;上述第二種情形2018年11月征期沒有繳納稅款的,我們將根據該納稅人2018年12月征期的繳稅情況進行確認。

    感謝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對河北稅務工作的理解和支持。如有問題,請及時與主管稅務機關聯(lián)系,或撥打納稅服務熱線12366進行咨詢。


    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

    2018年11月6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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